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06〕137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特点,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9月6日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投放范围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全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省里确定的重点小城镇与中心村的村镇规划编制,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投放原则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应围绕区域相对中心、经济基础较好、具有辐射带动能力、承载和吸纳作用较强、能够带动全省村镇建设发展的重点镇和中心村投放。在资金安排上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建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际需要的新的村镇规划体系的原则,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坚持突出重点、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原则,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
(三)坚持促进农村居民点合理适度集聚,优化小城镇和乡村居民点布局的原则,加大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推进力度。
(四)坚持引导和补助的原则,地方需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