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6〕73号)
中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7日
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03]89号),结合省直工伤保险运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动性较大或适用于全系统(行业)集中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中直、省直单位。
第三条 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中省直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机关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编制管理证;
(三)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四)上年度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年度财务决算表。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确定所在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比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动,要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