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7]22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3月16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
市(行署、省农垦或森工总局)、县(市、区、农垦分局或林管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单位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监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能由同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兼任。
前款中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是指含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以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确定。
第四条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置人数为:
(一)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一等工程设置2人。
(二)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二等工程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设置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