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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3月15至4月25日)。
  主要任务:
  1.制定普查整治工作验收标准,逐级组织验收。主要是普查整治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质按量完成,辖区火灾隐患底数是否普查清楚、普查彻底,火灾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整治;
  2.对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指导、督促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做好普查整治后续工作。
  3.逐级总结上报,通报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表彰奖励普查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普查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整治的组织和实施。
  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钱磊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卓武、州公安局副局长罗荣、州监察局局长王林、州安监局局长胡正坤任副组长,州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化、人防、烟草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龙杰担任,具体负责普查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普查整治工作期间,州公安、安监局各抽调一名精干人员到办公室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行业单位的普查整治工作,并确定专人作为普查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密切协作,通力抓好全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比照州里的做法,立即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县的普查整治工作。各县和州属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单位的实施方案和普查整治工作人员名单,须于11月28日前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普查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各级政府:州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抓好普查整治工作的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还要具体负责组织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涉及市政消防基础设施、消防专业规划和城镇居民区、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对“城中村”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治。对普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各行业系统、乡(镇)、社区等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牵头组织对各县、各有关部门的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核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负责汇总隐患普查整治情况,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六小”场所(即小门店、小作坊、出租房、小旅馆、小餐馆、小娱乐休闲场所等)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的督导、核查。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四)建设部门:负责根据《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二十条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包括装修装饰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梳理,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对公园、园林内的古建筑进行普查整治。牵头对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方面的隐患进行普查整治。
  (五)工商部门:负责商场、市场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对工商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梳理,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或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工商行政许可。对违反规定无照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对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行整治。
  (六)质监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和监督。
  (八)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类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加强校舍改造建设中的消防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教育行政管理和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强化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生消防素质。
  (九)民政部门:负责民政系统(包括养老院、孤儿院、福利院、社会救助站等)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将社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纳入社区建设管理内容,同建设、同检查、同评比。
  (十)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系统(包括车、船客运站、货运站)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强化交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系统(包括农机站、粮食仓库、农资仓库或门市、农垦单位等)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强化农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文化部门:负责文化系统(包括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网吧及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等)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对文化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梳理,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或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文化行政许可。
  (十三)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督促、解决卫生系统所属各类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
  (十四)广电部门:负责广电系统(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充分发挥宣传职能作用,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服务。
  (十五)旅游部门:负责宾馆、饭店及度假村、旅游景区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将消防安全作为宾馆、饭店、景区星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和考核。
  (十六)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十七)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十八)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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