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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政发〔2006〕10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决定,切实摸清我州火灾隐患底数,加强普查整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山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文山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6〕142号),摸清全州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06〕4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法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集中消除一批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一批火灾危险区域,集中查处一批消防违法行为,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工作重点
  普查整治范围是:在全州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缺少、损坏、停用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内部装修、耐火等级、场所设置等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从2006年11月起,用7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主要任务:
  1.各县、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2.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有会议记录)。
  3.各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方法、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4.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单位、乡(镇)、社区和公安派出所等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和普查整治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培训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
  5.开展动员部署工作的督查,保证动员部署任务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28日至2007年3月15日)。
  主要任务:
  1.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摸底,即各县、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检查。各部门组织对本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县、乡(镇)组织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涉及市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专业规划和城镇居民区、社区、“城中村”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普查摸底中,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采取签订责任状、跟踪问效等措施,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直报平台基本情况表》(在互联网http://www.yn119.cn上下载)(附件1),一式三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检查部门留存一份,报当地政府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按照辖区划分报送,如马关县所有单位(部门)的火灾隐患检查情况报马关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摸底这一阶段的工作须于2007年1月15日前完成。
  2.对火灾隐患普查情况进行督导、核查、汇总。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对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单位开展普查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行业场所、重要物资仓库以及“城中村”等消防问题突出地区,各县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进行督导、核查,确保普查的范围和隐患“应查尽查”、“应报尽报”。各县、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各部门和基层上报的火灾隐患普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普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整改并及时上报。
  3.对火灾隐患进行分类处理。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公安消防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依法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按规定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4.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已整改完毕的,要及时销案;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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