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有林流转的价格原则不得低于评估价。集体林流转的价格,经过评估的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没有经过评估的,可以协商确定。集体林流转价格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 本林场职工可优先参与流转,并给予优惠。每个职工优惠面积不超过10公顷,流转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85%。
第十四条 国有林以转让、租赁等方式流转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以招标的方式进行。国有林以作价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流转的,可以协商的方式进行。
集体林流转,需要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具体的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流转的招标工作,具体方式:
(一)负责组织招标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前15日发出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林地的位置、面积、经营情况、资源状况和招标时间、地点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投标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招标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负责组织招标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出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交纳评估价10%的保证金后,参加投标;
(五)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后,择优决定中标人,并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委员会当场退还。
第十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签订流转合同。合同格式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流转双方应及时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以租赁、作价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