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6〕1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文山州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文山州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州管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中央、省驻文单位以及管辖区外在我州设立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统计局负责对国家、省、州宏观管理所必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完成各项普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等统计业务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完成国家、省、州、县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和各项报表任务, 同时开展好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基本统计业务工作,以及管理所需要的其它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部门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设置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统计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定期接受统计专业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