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电子游艺经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和检查。严禁儿童游艺场所超范围经营电子游戏机,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接纳未成年人,对违规经营单位要从重处理。对涉毒涉黄娱乐场所和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查处。
(三)继续巩固我州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书报刊市场整治成果。严格按照“反盗版百日行动”的要求,防止盗版回潮泛滥;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集贸市场、无证经营和游商的查处,坚决打击贩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和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活动。
(四)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所有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经批文化主管部门准后方可进行,坚决取缔一切“三无”演出,凡宣传海报、宣传单张涉嫌色情、格调低下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演出活动要注意跟踪检查,发现违规演出的要坚决取缔。
四、鼓励支持建立艺术品、演出、娱乐、音像、网络、印刷、书报刊经营等行业性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按照《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培育文化市场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文化市场中的作用,让协会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
五、加强对印刷业的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印刷业经营者要依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六、加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