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渠道,继续利用以工代赈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努力争取更多的通乡油路、通村公路、客运站点建设项目进入国家和省的盘子,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从2006年起,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作为未列入国家通畅、通达工程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并按州、县各配套50%的比例,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推行“以路养路”的政策,将建设干线公路缴纳的重点公路工程建安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利用农村客运班线经营权,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
农村公路及客运站点建设缴纳的建安营业税,州、县人民政府按“收支两条线”返还,用于弥补农村公路建设缺口资金。
对列入国家通畅、通达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缺口资金由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自筹解决;未列入国家计划而通过争取省弹石路计划修建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每公里弹石路省补助4万元,州补助4万元,县配套4万元。
对既未列入国家通畅、通达工程建设计划,也未列入省弹石路修建计划,而基层的积极性较高,要求修建的农村公路,经批准后,直接工程费用州补50%,县自筹50%。
农村公路建设中开采自用的沙、石、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区内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减免。
对投资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建设的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建安营业税,由各县人民政府实行先征后奖的优惠政策。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州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做好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全州农村公路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对列入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按年度计划签订项目责任书,并对项目质量、进度及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和奖励。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农村公路建设的招投标,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择优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要按照工程质量终身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五、建立长效管理养护机制,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