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应严格按照意见书的要求立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真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三、以贯彻
《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
各单位要抓住贯彻学习条例的有利机会,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要求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至少应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陈述、对申请人请求有针对性的答复,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等三方面的内容;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真实、全面并且符合逻辑。同时,各单位(包括市局)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要求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科室(处室)提出答复,提交证据、材料,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积极协助和配合。
二是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根据
《实施条例》行政复议人员专制化的规定,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复议人员配备问题,原则上一个单位法制机构中至少有2名行政复议专职人员。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和法制工作联系点的作用。市局于2006年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复议委员会的集体审理,增强了对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决定的准确性、科学性。因此,在积极贯彻
《实施条例》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此外,要求各法制工作联系点单位在实践中不断收集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相互交流借鉴,以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是认真落实奖惩制度。严格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04]158号文规定将复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对一年内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一件的,扣减其考核分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三件以上(含三件)的,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