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7〕5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局机关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已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学习贯彻
《实施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行政复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
《实施条例》的学习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把解决行政纠纷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已逐渐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和政府化解行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把行政纠纷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国务院出台了
《实施条例》。各区县局、各分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各处室要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政府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
《实施条例》,深刻领会
《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主要制度和精神实质,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理念,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矛盾纠纷,积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同时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并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自觉接受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关于执行
《实施条例》几个具体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