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公民或者组织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编制省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编制应当坚持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或者通报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三)中央财政转移性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表;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是否落实;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五)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是否按规定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