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宿迁市宿豫区黄墩湖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苏水基〔2007〕32号)
宿迁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宿迁市黄墩湖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变更的请示》(宿水基〔2007〕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宿迁市黄墩湖滞洪区安全建设2004年度工程中,我厅曾以苏水基〔2005〕26号文批准成立“宿迁市宿豫区黄墩湖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建设处”,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能。为保证工程建设管理连续性,同意仍由该建设处作为宿迁市黄墩湖滞洪区安全建设年度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二、同意你局提出的建设处人员调整方案,徐干余同志任建设处主任,赵军同志任副主任,侯范华任技术负责人,王德梅同志任财务负责人。建设处原机构设置不变,其他人员组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