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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新疆”建设,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强化合同管理,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连续两年以上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活动。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合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诚实守信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条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开展和考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考核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
(一)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单位,在生产、流通、金融、纳税、财务、统计、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信用良好,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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