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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缴费部分,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从农民工就业的工程项目上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直接划缴到财政专户。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可根据建筑业农民工个人的相对稳定性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和参保要求,有差别地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仍按原渠道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三)条件成熟时,逐步开展建筑业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其他保险,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四、所有建筑业农民工应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一)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18号)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劳社工〔2007〕2号)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由企业在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以农民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或超过我市规定的当期最低或最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为0.8%。
  2、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项目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1%计缴或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计缴。

  (二)本办法实施时尚未竣工且已缴纳工程劳保费的项目,企业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报工程项目的用工情况,并为仍在该项目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已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在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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