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筑工程局 2007年9月)
为较好地解决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在我市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就业的人员;所称“企业”包括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和劳务企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项目。
二、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
(一)对建筑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其在工程项目就业的起讫时间等由所属企业及时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限为农民工在该项目上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3日内。
(二)工程项目造价中的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作为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
(三)工程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劳保费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