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行为,进一步深化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积极开展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严格医疗服务规范,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收费。落实药价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等制度,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继续落实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积极探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自治区统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药品采购工作中的作用,减少环节,降低药品经营成本。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程序。扩大政府定价范围,逐步实现所有处方药由政府定价的目标。继续调整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大力推行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单病种治疗费用限价工作。完善济困医疗服务措施,切实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重点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严格药品检验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进一步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健全并严格执行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和注册技术标准。加快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并不断扩大覆盖面,从源头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及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大力整治医疗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虚假医药广告、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利益工作。对各地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及克扣涉农补贴款、抗震安居工程款、扶贫资金等违纪案件。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在全区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从严查处在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身份证换代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切实纠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草场、拖欠村集体资金等问题。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规范管理,集中治理财务混乱村;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监管。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防止发生新债。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各地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强行要求农民配套出资出劳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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