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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2007年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2007年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7年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2007年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二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及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07年纠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7年,自治区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成果、完善制度、突出重点、深化治理,继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务求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一)强化落实,积极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对教育的投入和监督责任,确保“两免一补”等政策措施的落实。一律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合理支出要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行为。继续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禁止公办学校假借办分校、实验校之名,以民办学校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依法规范公办学校参与办民办学校行为。提倡勤俭办学,坚决纠正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施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安排就学。继续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一费制”制度。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并实施对政府教育经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收费行为的年度专项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进一步清理地方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或越权审批的政策规定。继续落实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重点纠正超人数问题,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今后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收费标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下大力治理中小学强制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公办中小学违规开办各种名目的收费辅导班等乱收费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严肃查处在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收取费用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文件、面向学校的乱罚款、各种摊派等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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