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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保护规划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据该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进行编制和审批。
  规划、房地、市容、城管、市政、交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的要求,共同实施保护管理。
  六、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
  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涉及房地、市容、市政、交通、绿化等方面内容的,应当由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平衡后,纳入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房地、市容、市政、交通、绿化等部门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并在5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或者给予答复。
  七、规划内容
  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路幅形式、沿街绿化布局、植物配置、道路空间景观、地面铺装的道路断面设计;
  (二)沿道路两侧第一层面建筑(包括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容量、高度、退界及建筑形式、色彩等规划控制要求;
  (三)城市雕塑、广告、店招等规划控制要求和设计;
  (四)各类市政、交通和街道附属设施以及沿路围墙的规划要求与设计;
  (五)其他相关要求。
  八、控制要素的有关规定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需要进行建设、修缮、整治活动的,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规划红线及街巷控制线要求
  1、一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道路转弯半径、道路断面形式应当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和道路转弯半径,不得拓宽或压缩。
  2、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除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外,可以根据沿街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历史建筑的位置、交通、行道树、绿化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二)沿街建筑退界要求
  1、沿街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以根据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的退界要求进行控制。
  2、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沿线的新建、改建建筑,应当紧贴道路(街巷)控制线建造。
  3、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新建、改建建筑的地下部分,不得逾越道路(街巷)规划红线和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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