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加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
二、含义
本意见所称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的一、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包括沿线两侧第一层面建筑、绿化等所占区域。
三、管理机制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沪规法〔2004〕1384号文确定的原则分工管理。
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实施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管理;在具体保护工作中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区县规划、建设、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建立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四、规划管理基本要求
本市各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应当编制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未按照本意见制定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的,一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任何建设、修缮、整治活动;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整街坊路段建设、修缮和整治活动。涉及对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沿线建筑外形、色彩及街道景观进行零星建设、修缮、整治的,除依据相关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外,必须依法经规划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规划编制的依据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