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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7〕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文山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的决定的通知》(文人发〔2007〕13号)精神,使《条例》得到有效施行,现将我州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州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就,是我州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加快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条例》的施行,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精神,以及体现了自治州加强普者黑风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决心。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全州尤其是丘北县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其列入今年法制宣传工作计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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