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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积极开发老年用品市场。鼓励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加大对老年人用品营销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开办老年人用品专营市场和老年人用品专柜的经销商免征3年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新开发老年人用品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省老龄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五)加强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提高为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素质。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业务和课程。加大岗位培训力度,提高养老服务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加强为老服务从业人员管理,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度,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养老服务工作,并将养老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此同时,要在稳步增加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采取吸引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资办法,加快公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步伐。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和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金融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投放,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强化协调联动。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组织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6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精神,优先办理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设施的用地需求;教育部门要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养老机构的规划、调整工作,并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培育与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做好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与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建设资金的划拨与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搞好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要扎实推进“奖优免补”政策的实施,继续对全省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或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养老生活补助;卫生、税务、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也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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