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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以不断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为重点,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开发老年用品及市场,培育完善为老服务中介组织,提高为老服务人员队伍素质,引导老年人转变消费观念,同时以提供税收优惠、减免行政事业收费、降低投入和运行成本为突破口,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在不断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投入的同时,采取重组、改建、扩建等办法对现有养老福利机构进行布局调整,到“十一五”末;使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 45%以上。积极探索股份制合作方式,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对部分经营不善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个体私营和外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民间投资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应以有偿方式提供。对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机构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二)大力扶持养老服务业。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对开展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观光旅游、文体教育、临终关怀等业务的养老机构和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扶持,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拓展、服务方式的改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自来水、用电、管道燃气等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和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使用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减免养路费。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真研究提出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办法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制。采取有偿服务、微利服务和政府救助的办法,与实施社区为老服务“163”计划和“爱心护理工程”相结合,形成多层次为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居家和社区服务为主体的温情服务、援助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康乐服务、维权服务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施行政府救助、补贴和购买服务等办法,进一步做好对“五保”、高龄、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务。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满1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00元的运营补贴,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 50元,当地财政安排50元。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和“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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