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比较分析等情况。
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州(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视当地财力情况,建立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
│ │企业名称 │ │企业法人 │ │
│ ├─────┼──────────────────────┼─────┼────────────┤
│ │所有制形式│ │所属行业 │ │
│ ├─────┼─────────┬─────┬──────┼─────┴─────┬──────┤
│企业基本 │ 注册地址│ │职工人数 │ │ 注册资本 │ │
│ ├─────┼─────────┼─────┼──────┼───────────┼──────┤
│情 况 │ 资产总额│ │ 负债额 │ │ 所有者权益 │ │
│ ├─────┴─────┬───┴─────┼──────┴─────┬─────┴──────┤
│ │企业上年现价总产值 │ │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 │ │
│ ├───────────┼─────────┼────────────┼────────────┤
│ │企业上年度实现利润 │ │企业上年度实际已交税总额│ 其中:企业所得税 │
├──────┼─────┬─────┴─────────┴────────────┴────────────┤
│ │项目名称 │ │
│ ├─────┴─────┬────────────────┬───────────┬──────┤
│ │项目批准或备案文号 │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 │
│ ├─────┬─────┼─────────┬──────┼───────────┼──────┤
│ │投资回收期│ │ 投资收益率(%) │ │ 资产报酬率(%) │ │
│ ├─────┼─────┴─────────┼──────┴───────────┴──────┤
│项目基本 │项目总投资│ │ 项目竣工投产后预计产生经济效益 │
│ ├─────┴───────────────┼──────────────────┬──────┤
│ │其中: │ 主要经济指标 │ 金额 │
│ ├───────────────┬─────┼──────────────────┼──────┤
│情 况 │1.自筹资金 │ │1.新增产值(现价) │ │
│ ├───────────────┼─────┼──────────────────┼──────┤
│ │2.银行贷款 │ │2.新增销售收入 │ │
│ ├───────────────┼─────┼──────────────────┼──────┤
│ │3.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资金) │ │ 3.新增利润 │ │
│ ├───────────────┼─────┼──────────────────┼──────┤
│ │4.其他 │ │4.新增税金总额 │ │
├──────┼─────┬─────────┼─────┴──────────────────┴──────┤
│ │无偿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
│ │ ├─────────┼───────────────────────────────┤
│申请支持 │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 │
│ ├─────┼─────┬───┼─────┬────────────┬─────┬──────┤
│方式及数额 │ │ 已到位 │ │ 贷款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 贷款种类│ │
│ │ │ │ ├─────┼────────────┼─────┼──────┤
│ │ 贷款贴息│ 银行贷款│ │ 贷款用途│ │ 贷款利率│ │
│ │ ├─────┴───┼─────┴────────────┴─────┴──────┤
│ │ │ 申请贷款贴息金额│ │
├──────┼─────┴─────────┴─────┬──────┬──────────────────┤
│ 县(市、区)│ │ 县(市、区)│ │
│ 经(贸)委 │ │ 财政局 │ │
│ 审核意见 │ │ 审核意见│ │
│ │ 年 月 日(签章) │ │ 年 月 日(签章)│
├──────┼─────────────────────┼──────┼──────────────────┤
│ 州、市 │ │ 州、市 │ │
│经(贸)委 │ │ 财政局 │ │
│审核意见 │ │ 审核意见│ │
│ │ 年 月 日(签章) │ │ 年 月 日(签章)│
├──────┼─────────────────────┴──────┴──────────────────┤
│专家评审 │ │
│意 见 │ │
│ │ 专家组长签字: │
├──────┼───────────────────────────────────────────────┤
│省财政厅、 │ │
│省经委 │ │
│会审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