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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三)项目单位必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四)申请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登记地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四)项目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书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结算报表;
  (六)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申请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资金的,还需提交银行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共同上报州(市)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州(市)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统一汇总和审核后,选定重点项目,共同上报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
  省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资助对象。
  第十五条 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资助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明细核算。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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