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源综合开发类:引进和推广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矿产资源的采、选、冶工艺进行完善,提高综合回收率,延长矿山寿命;推进尾矿、共伴生矿和废石的综合利用,实现矿业的优化与升级。
(二)资源节约消耗类:工业节能项目改造,特别是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能耗行业的节能改造项目和节约原材料的重大示范项目。开发研制适合我省实际的绿色照明设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变频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等节约降耗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类:工业废水(液)、废气和废渣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项目;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项目;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项目。
(四)重大工业循环经济科技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产业链延长和链接技术、能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回收利用生态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
(五)其他列入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须重点支持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2种方式予以扶持。申请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对本省工业循环经济科技开发和应用项目研究,以及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重要标准的制定、重大课题研究和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研究,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位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给予适当资助,但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九条 对申报的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在建或者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省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但下列项目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贷款的;
(四)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根据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工业循环经济工作实际进展,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并下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各州(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项目逐级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