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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5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减轻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强和规范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审定的项目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审定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注重实效、公正透明、不重复安排、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重点围绕省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所制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余热余能综合利用等指标的完成,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烟草加工及配套、能源、制药、有色金属、钢铁、建材、化工、机械制造、造纸及农特产品加工业等10大重点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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