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港务局《南通市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四日
南通市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积极应对港口码头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努力控制和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南通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结合南通市港口码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我市沿江、沿海港口码头(如皋港区、天生港区、南通港区、任港港区、狼山港区、富民港区、江海港区、通海港区、吕四港区、洋口港区)所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施救抢险和地方的救助行动严重受挫,且灾情有扩展趋势,急需社会力量增援。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件,已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且需要调动指挥跨地区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本预案不适用水上事故的应急救援,水上重大事故按《南通市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预案》(通政办发〔2004〕37号)执行。
港口码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达到本预案的适用范围,随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建立南通市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南通市港务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安监、公安、口岸、海事、卫生、交通、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