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领导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法治南通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5〕40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通政发〔2005〕41号),现就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应尽义务。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行政诉讼案件比较多的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一般不少于一半。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上述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负责人应诉的具体工作制度,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标准,按照年度应诉案件的数量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