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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水利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水利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粤水办信管发〔2007〕2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的精神,提高我省水利系统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按照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省直单位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函》(粤公函字〔2007〕57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办秘〔2007〕20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水利系统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级范围和对象
  开展定级工作的范围包括:水利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各地市水利(水务)局及直属单位建设(或正在建设)和运行的信息化基础网络和应用系统。定级对象包括各类水利信息化基础网络和水利政务信息系统、水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应用系统。
  二、 组织领导
  (一)成立广东省水利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文件另发),负责水利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定级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厅直属各单位及有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任务的厅机关处室(直管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牵头,并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定级工作。相关人员名单于9月28 日前报厅等级保护工作小组。
  (三)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布置和要求进行,但须把定级备案电子数据同时报我厅备查。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信息系统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系统的数量、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
  (二)初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各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初步确定定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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