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从2007年6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历时4年7个月,分为3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2007年6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印发《云南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手册》,选择有代表性的县 (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培训州(市)的文物普查骨干。州(市)负责培训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野外普查工作。由各州 (市)统一组织,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通过宣传访问,查找线索,深入乡村、街道、部队、厂矿,进行实地调查。对普查的文物点,认真做好测绘、照相、表格填写等工作。这一阶段是普查工作的关键,所获取信息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阶段:2011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普查资料、建立文物档案数据库和公布普查成果。对普查采集的原始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整理,将普查信息汇总输入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的文物普查信息数据库。普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表彰,奖励在普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州(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加强宣传,认真做好资料填报
各地文化(文物)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多样地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范围、方法步骤等内容,在人民群众中进行一次文化基本价值的动员和教育,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形成人人关心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文物普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普查人员要发扬吃苦耐劳精神,深入群众,实地踏勘,调查了解每一处文物遗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信息精确度和工作效率,并充分利用已有的文物调查项目成果,按时保质地完成普查任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