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7]10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优质、高效、顺利完成第三次文物普查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文物普查,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国务院关于文物普查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文物普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把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好普查工作。要切实克服畏难情绪,杜绝盲目乐观和疲乏心理,把普查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文物普查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确保普查工作的高效、顺利。
二、明确普查范围、内容及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全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以调查、记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原来已经登记造册的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文物的保存现状与环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等进行调查、记录。
(三)工作重点:普查采取一般调查、专题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在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调查的同时,重点关注近现代工业遗产、民族乡土建筑、传统老字号遗存、历史文化线路、水下文物、近现代革命史迹的调查。
(四)主要任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对保存遗产比较集中和完好,具有重要价值的古建筑群、古村落和古街区要详细调查,为申报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作准备。对原已普查并造册登记的文物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因各种原因已遭破坏或损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运用数码技术处理文物普查信息,为普查后期建立文物档案数据库、制作文物分布电子地图和电子出版物提供基础资料。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