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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提出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移送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六)采纳或不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理由是否充分;
  (七)实施审计程序、拟制审计业务文书是否规范;
  (八)《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九)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法制处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十六条 法制处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七条 法制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应当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和适用审计业务文书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法制处复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法制部门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法制处提出的复核意见,如实作出是否采纳复核意见的书面说明。若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法制部门复核意见书》、《采纳复核意见说明》一并报送分管厅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经分管厅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法制部门复核意见书》、《采纳复核意见说明》应当送法制处备查。
  第十九条 分管厅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应当分别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和审计项目复核档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结,法制处应当对审计复核工作进行专题分析和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项目复核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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