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组主审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向相关的审计人员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前调查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收集到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作出书面记录;
(二)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反映的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计工作底稿各要素、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所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定性适用的法规是否正确;
(四)被审计单位承诺书、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表、资料交接清单、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业务用纸的使用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组主审应当对审前调查情况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不实或者审计证据及其审计工作底稿不足以支持审计定性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长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向审计组主审出具《审计组长复核意见书》。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即是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是否具备相关性,即是否与审计事项之间有实质性联系;是否具备充分性,即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评价、意见和决定;是否具备合法性,即审计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种类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三)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反映的审计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工作底稿是否一事(类)一稿、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所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定性适用的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经主审签署复核意见。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审计组长应当抽查审计日记,抽查比例不得少于30%。
第九条 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列问题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证据记录的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问题失实,审计查出问题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提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适当等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前调查记录;
(二)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三)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审计证据汇总记录、相关的审计调查询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