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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三)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文化、工商、安监、广电、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每年检查一次《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及《规划》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完善评价机制,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切实保障《规划》制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云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各地要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拓展消防经费投入渠道,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贴;引导和争取社会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事业的资助和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各保险机构从防灾救灾、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拨付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相适应。要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补助经费。要把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州级财政对消防部队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全州消防事业协调发展。
  (五)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要统筹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照顾。要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油、灭火剂和器材装备,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力补偿的,由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六)建立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制定公共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建立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评估制度,规范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评估、检测、监控等工作程序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定期对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状况、火灾隐患及其危害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围绕矿产、电力等支柱产业,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评价标准,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积极推动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等中介性组织的健康发展。积极探索火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社区、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情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八)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制度,全面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公安消防部队要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和从优待警,切实加强部队教育管理,深化岗位练兵活动,着力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和部队战斗力;要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全面推行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消防监督机制,实现消防监督工作由被动管理型向社会化、法制化的主动服务型转变,由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质量效能型转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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