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好防火检查,完善消防设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
(四)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整治、科学整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把火灾隐患整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有效预防或遏止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1.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重新申报批准。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防火性能标准,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必须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2.加大火灾隐患整治的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机关要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刑侦等部门参与消防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和完善“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工商、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3.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形势研判机制,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4.建立健全重大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一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按期整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对存在的疑难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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