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现有绿地和新建绿地,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的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和具体位置,不得将临时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建(构)筑物,确需占用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绿线,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采取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