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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惩暂行办法

  1、非法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非法出售、倒买倒卖发票。

  对前款所列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处罚,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查处发票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税问题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重大案件依据有关规定移交稽查局查处。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罚款入库金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市地税局批准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

  第十四条 自罚款入库之日起10日内,举报受理机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徐州市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惩付款凭证》上签名,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

  第十五条 奖金发放工作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区各分局负责。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机构应及时将案件受理、转交、查处、回复、奖惩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地税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惩,奖金可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九条 各征管分局及稽查局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中,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各环节要进行评估、稽查;市局将对评估及稽查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发票违法行为涉及税务人员的,应一并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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