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法案件的行为,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违法行为是指
《征管法》、《
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举报奖励是指对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举报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他涉税案件的查处和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时,原则上应出示消费场所提供的凭证原件。凭证原件上要有消费场所加盖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者消费场所认可签字。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可以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通知领取奖金),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为其保密。
第六条 市区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是各分局稽核科,县(市、区)地税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是各局征管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要将受理举报的方式、机构、地点、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在辖区内使用地税发票单位的显要位置予以张贴、公布。
第七条 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的一般性发票违法案件应及时登记《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查处人员;举报人现场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即时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