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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州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4.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寄送所有提案人,同时将《广州市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以下简称《意见征询表》)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连同《意见征询表》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连同《意见征询表》寄送召集人。《意见征询表》按一式两份寄送。

  5.党委系统各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厅2份;政府系统各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2份。所有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会办单位1份。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在函告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同时,主办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在政协网上提交办理复文,或将办理复文电子软盘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对市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提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根据其内容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承办单位重点办理,同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每年主办5件以上提案的承办单位,应当选取部分有情况、有分析、建议可行的作为本单位的重点提案,并函告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办理,制定具体办理工作计划,明确办理要求和预期达到的办理效果,可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进提案办理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联系,增进沟通

  (一)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协同市政协有关部门举办不同形式的“知情问政”座谈会,主动向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通报政务信息,不断扩大委员知情渠道,支持政协履行职责。

  (二)各有关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时,要密切与提案者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倾听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列入重点办理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提案,以及涉及“老大难”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提案,应当面沟通,争取增进理解、达成共识。

  (三)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提案答复后,如情况变化,原承诺要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需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因,同时抄送交办提案的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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