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制度,明确要求
(一)交办。属党委系统部门主办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厅统一接办后分送各主办、会办单位办理;属政府系统部门主办的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接办后分送各主办、会办单位办理;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及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送交办理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要调整会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不得自行送交其他单位或者积压。
(二)办理期限。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五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书面向提案人作出说明,同时函告提案交办部门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在重新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复。重点提案、民主党派提案以及办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的提案,应在办复前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征询提案者意见。
(三)分办和会办。属党委、政府系统部门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属主办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应自接办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并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四)办理要求。提案办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提案提出的应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明确作出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五)督办。提案督办可由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提案者相配合,采取现场视察、协商座谈、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同时注意吸收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参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做好承办单位与提案者之间沟通、联系工作,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六)复文要求。
1.答复提案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2.提案复文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3.根据提案办复情况在复文的右上角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用“D”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