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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2006年8月16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以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知的具体日期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联合办证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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