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6]9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在我市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其经营管理方式和财务核算形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如果工程收入、工程成本都由本企业核算,工程结算利润归本企业所有,则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按月预缴所得税,所得税预征率为1%。当期预缴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一当期结转收入且预缴了所得税的预收工程款)+当期新增预收工程款]×1%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建筑业营业税同时征收入库。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采取挂靠(承包)等经营管理方式,建筑安装企业只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工程收入、工程成本都不在本企业核算,建筑安装企业帐面只反映管理费收入,工程结算利润(经营成果)归挂靠(承包)者所有的,则由该挂靠(承包)者预缴所得税。具体分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