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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经委、州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经委、州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文政发〔2007〕3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经委、州国资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总工会提出的《关于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关于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几个问题的处置意见
(州经委 州国资委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州国土资源局 州总工会)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化,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为使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范、有序地运作,对目前出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置意见:

  一、关于在深化改革中变更土地用途的问题
  我州列入省考核的77户国有企业,已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基本上是用来安置补偿职工(含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改制时土地的用途基本上维持了原国有企业的用途,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企业要求变更土地用途,为规范变更土地用途行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变更土地用途,其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
  (二)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批准改制的机关批准。企业要按原批准的改制方案将退休等相关人员费用按有关政策和未来的递增比例计算一次性上缴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再按相关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原退休职工的利益。

  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二次改制中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对职工安置和未来生产经营目标设置控制条款的问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12号)第十四条规定“改制中拟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的,一般应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未来的生产经营目标、职工安置等方面设置控制性条款,可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集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行比较”。企业改制必须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使职工安置真正落到实处。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制企业进行二次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和设置的控制性条款单行方案要报经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总体方案要报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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