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第一轮修志任务的州、县部门,要及时落实责任领导、工作人员和必须经费,州级部门志书要求在2010年前出版发行,各县在2015年前出版发行。
没有修志任务但具备条件的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积极编修、出版部门志和专业志。没有编修乡镇志的县,要在“十一五”期末消除乡镇志出版发行的空白。
三、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第二轮地方志续修规划>的通知》的要求,从2007年起,要把第二轮地方志续修经费、年鉴出版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划拨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要加强地方志办公室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建设,进一步改善修志机构办公条件,确保地方志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四、加强《条例》宣传,坚持依法修志
《
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大《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地宣传《条例》,增强依法修志的自觉性。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的工作体制,切实抓好第二轮志书的编修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修志部门积极提供志书、年鉴等所需的文字资料、图片、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文稿,为志书、年鉴的编纂奠定基础。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修志人员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地方志队伍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并保持领导成员的相对稳定,注意选拔有修志知识、热爱修志工作和德才兼备的人员充实到地方志队伍中来。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 的办法,加强对修志队伍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修志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既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又具有较强业务知识的修志人才队伍。要针对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适当增加地方志系统高、中职人员的职数,认真解决修志人员技术职称评聘问题,稳定修志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