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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楼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楼巴的运行方,应当将楼巴所服务的楼盘名称、楼巴运行路线、楼巴运行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所有人、车辆数、车牌号、楼巴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车辆技术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资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楼盘所在地在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楼盘所在地在其它区域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报备情况告知公安、建设、国土房管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营业性楼巴和非营业性楼巴运行方应加强对车辆维修的组织管理,切实做好车辆日常的例行安全检查,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的作业项目和程序对楼巴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

  营业性楼巴和非营业性楼巴运行方应当每年将楼巴送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或以上的不得作为楼巴运行工具;楼巴应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楼巴的运行路线应当符合公共交通换乘接驳原则,实行以点到点的方式运营,不得占道设立停靠点。

  第十六条 楼巴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营业性楼巴运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包车客运的规范要求进行经营,保障乘客利益。

  第十八条 营业性楼巴运行方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及包车合同,并将《道路运输证》首页按A4纸规格放大并过塑,作为营业性楼巴的标识,放置于车头不影响安全驾驶的位置。

  第十九条 营业性楼巴和非营业性楼巴运行方应当建立安全、运营、服务和车辆技术等管理制度,建立楼巴的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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