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车辆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驾驶员
1.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按要求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在岗教育培训及通过年度考核;
5.外地驾驶员应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有效的暂住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营业性楼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经营范围在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营范围跨本市两个区(县级市)行政区域的,由楼盘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经营营业性楼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投入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普通级及以上);
(五)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营业性楼巴经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予以许可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为县内或县际包车客运(营业性楼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辖区内楼巴配发《道路运输证》,标注的经营范围为县内或县际包车客运(营业性楼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