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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楼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楼巴运营应当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楼巴运行方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车辆类型、性能、技术等级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的车辆,并应依法使用清洁能源和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保证车辆安全、环保运行。

  住宅小区应依法提供公共客运配套设施,以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公共客运线路服务小区,方便住户出行。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市楼巴的管理工作,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辖区楼巴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楼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制、检查车辆技术安全、查处违章经营行为、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公安、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楼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楼巴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楼巴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二)车辆

  1.运行方自有的用于营业性楼巴经营的客车5台以上,客座95个以上;

  2.车辆类型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业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型普通级及以上;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4.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5.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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