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苏地税发[2006]25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从2007年3月1日起启用,老版《江苏省徐州市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江苏省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江苏省徐州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于2007年4月1日停用,各单位在推广新版发票的同时,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新版发票的有关资料在市局FTP:/市局机关/信息处/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税控管理系统目录下、市局将在外网上提供自开票纳税人软件下载和使用说明。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新版发票使用。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
四、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建筑业发票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市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市局审批,各县(市、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自行确定,报市局备案。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应开具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
六、新版不动产销售、建筑业代开发票均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发票》前对应征税款应先予征收。同时纳税人应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收、基金(费)纳税申报,对此前先予缴纳的税款作已缴税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