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穗维管〔2007〕22号)
各区(县级市)道路运管机构、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有关要求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基本事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总部”)设立分支机构的,包括驾驶员培训招生营业点及教练场,应当以驾培机构总部名义将其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在2007年6月1日前,提交备案资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交备案资料。
二、备案登记资料
(一)驾培机构总部相关资料(一式一份)
1.驾培机构总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驾培机构总部企业统一标识;
3.驾培机构总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4.驾培机构总部分支机构管理岗位责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1.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可在各运管机构办事窗口领取);
2.分支机构经营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3.分支机构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招生管理制度、培训预约制度、培训价格、报名工作流程架构图、投诉电话、服务承诺等有关资料及其公布情况照片(3R规格,粘贴在A4纸上);
5.反映招生分支机构外部、企业标识内容及场地情况照片各一张(3R规格,粘贴在A4纸上),相关企业标识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内容一致(含图形、文字、色彩配置、大小比例等);
6.教练场分支机构附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A3以上图纸,场地各尺寸、项目各尺寸齐全)及照片(3R规格,粘贴在A4纸上),各训练项目图片(3R规格,粘贴在A4纸上);